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碳排放权是否需要作资产确认以及如何计量?
(一)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
碳排放权是否需要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二)如果对收到的政府发放配额作为资产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
(三)如果对收到的政府发放配额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本问题参考了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一季度会计问题征询稿”及其本所的反馈意见)
问题分析:
对于碳
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可参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 Emission Rights)的原则进行处理。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6月由于IFRIC的权限及程序等原因,废除了IFRIC 3,但理事会在当年发布的IASB update(June 2005)中也承认,IFRIC 3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意见是适当的。
根据IFRIC 3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具体规定,上述问题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