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
ccer)交易行为,维护CCER交易
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依法组织实施的CCER交易,适用本规则。从事CCER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碳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CCER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签发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四条 广碳所为C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及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数据中心、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