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广碳所实行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对会员的结算资金实施分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
ccer交易其他参与者的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交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广碳所对通过交易监督工作、投诉举报、交易主管部门等单位通告或其他途径发现交易参与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异常交易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质或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广碳所建立交易参与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的违法违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