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参与人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在广碳所进行
ccer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CCER项目业主;
(二)纳入各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
碳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单位和新建项目企业;
(三)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交易参与人应成为广碳所会员或委托广碳所会员参与交易。
交易会员管理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CCER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
(三)使用广碳所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有关CCER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