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其中涉及: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碳排放交易流程安排(碳排放报告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报告、碳排放配额核发、配额账户管理、配额清算(履约)、碳排放交易执法)及工作要求。同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29日组织召开了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动员培训会。与往年不同,2016年北京市碳排放重点单位的范围发生了变化,纳入了一批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如何在短时间里理顺各个时间节点并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新纳入的单位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接下来让我们共同梳理一下与报送和核查相关的事情。
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非涉密单位)。
报送与核查
原有报告单位:
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
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