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首批碳普惠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粤发改气候函〔2016〕86号
广州、东莞、中山、惠州、韶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报来的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收悉。根据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印发的《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论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等6市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期为3年。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各试点地区要深刻认识碳普惠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碳普惠制试点作为践行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先行先试、探索创新,鼓励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全省低碳发展工作探索有益经验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出台支持碳普惠试点的
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试点方案的实施,确保完成试点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评估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上半年和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应对气候变化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价,及时推广和宣传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