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4年)》发布

2016-1-16 00:25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信息公开披露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作为股东拥有知情权。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当然拥有国有企业的知情权。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基础。政府代表全民对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力,不仅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还可能被企业内部人俘获,因此要防止国有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国有企业充分披露信息,各类社会机构、各类财金专才才能够对企业的战略决策、薪酬体制、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
  
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不当行政干预。行政干预过多,将侵害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最终导致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是国有企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将政企关系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进行评判,是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加强信息披露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但国有企业仍然遗留了计划经济的部分体制机制,承担着大量的历史包袱,企业经营的效率有待提高;少数国有企业负责人出现了重大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国有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展示国有企业的成绩,也不回避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才能继续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理解,从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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