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推动的难度不断加大,节能潜力不断缩小,节能工作进入攻坚期。面对新情况、新
问题,必须转变节能的着力点和管理模式,在继续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更多地发挥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上做文章。
待完善的制度体系
节能量交易对
山东而言并不是个新鲜词,早在“十一五”期间,山东就进行了节能量交易的试点和探索,但迄今并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节能量的交易市场不能自发形成,只能在国际条约、国家法律和
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买主不会自发产生的。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能耗大省,山东去年消耗了超过4亿吨标准煤。山东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能源需求大,节能潜力也大,有节能量交易的双向需求。“十一五”期间,山东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下降22%的目标任务,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而我省“十二五”的节能潜力相对变小,此次启动节能量交易课题研究的意义也就非同一般。
开展节能量交易,把节能量作为资产,通过市场交易转化成所有权单位的收益,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从国家层面看,节能量交易的概念提出较早,碳交易提出较晚,但是碳交易后来居上。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确定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
深圳市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节能工作全国排头兵的山东不在此列。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节能量、碳
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节能量交易被放到与碳交易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这对较早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和探索的山东而言是一个好的信息。
虽然,碳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存在很多天然的联系,但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区分。
节能量交易的制度体系设计,显然是不能照搬碳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