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本市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补充的通知【京发改〔2016〕133号】

2016-1-26 22:18 来源: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本市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补充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补充的通知

京发改〔2016〕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自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培训会”以来,我委组织了集中咨询会和重点排放单位系列培训活动。我们组织专家和业务支撑机构系统梳理了各单位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为更好地推动碳市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额使用期限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2016年6月30日后将继续运行。对于未来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本市将研究提出已核发配额与全国排放配额的衔接方案,待商国家主管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对于未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已核发的配额将继续有效。

二、关于碳市场运行

全面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着眼于建设全国碳交易中心的目标要求,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配额回购操作细则等政策措施,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择机实施,促进碳市场规范、稳定、有序运行。

三、关于2016年碳排放报告报送

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确定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在报送2009—2012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的基础上,增加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数据(即需同时报送2009—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报送时间由“2016年1月25日前”调整为“2016年1月30日前”。我委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的2009—2012年度(历史年份)、2013—2014年度(为新增设施提供依据,判定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碳排放数据进行分别核查。考虑到部分单位春节“长假”等因素,第三方核查机构报送新增重点排放单位2009—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时间由“2016年3月4日前”调整为“2016年3月10日前”,我委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时间由“2016年3月9日前”调整为“2016年3月15日前”。其他安排按照京发改〔2015〕2866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2016年碳排放第三方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被核查单位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开展核查业务时,须至少有2名已备案碳排放核查员进行现场核验,核查中要制定数据“还原图”,明确各类数据采用的先后次序。核查报告另须第3名已备案核查员复核签字,并列出开展现场核验的证明材料。为保障核查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2016年核查工作暂不限制第三方核查机构为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的次数。

五、关于碳排放核查员管理

碳排放核查员开展入户核查时,应当出示我委委托开展碳排放核查的通知、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制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各核查员应当规范核查行为,做好与被核查单位的沟通。一旦发现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开展现场核验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陈操操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于凤菊 联系电话:6641558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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