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移动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 5%时,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 30%。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扩大抽样量的比例为不低于 20%(即 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 80%直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