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配额清算(履约)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5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本市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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