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2014-5-26 10:2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相应《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三)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

    (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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