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5年2月底前并网项目可满足申报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
政策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5年2月底前并网;
(二)尚未纳入《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一并申报,并注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四)已纳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请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等要求申请变更,按程序一并申报。
二、申报材料
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见《办法》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上网电价审批文件;
(三)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
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于2月29日前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他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于2月29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未能在2月29日前上报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审核。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