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
号)、《“十二五”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 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
,促进环保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我部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知道意见》(环发〔2013〕8号)
和《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1号)。为规范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7〕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
62号)、《“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促进
环保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环境保护部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和《关于印发〈环保服务
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1号)。为规范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试点申请
第三条 环保服务业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辖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环保企业试点工作,以作为服务提供者参与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试点活动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依托项目和组织实施保障能力。试点依托项目应已经实际开展,已经落实资金来源、实施人员等,组织实施形式明确,符合法律
法规、标准要求。
第五条 针对当地环境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和环保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
问题,省市、园区为主体的试点内容以管理机制和
政策创新、优化环保服务业发展外部环境为重点。参与企业以满足
市场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为重点。
第六条
(一)试点申请单位提出环保服务业试点申请,并编制《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1),由试点申报单位注册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推荐。
(二)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评价要求》(附2)对《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方案》在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对已备案的《方案》,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申报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指导、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省级环保部门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单位具体负责试点实施。
第八条 试点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保服务业试点进展报告》(编制提纲见附3),书面汇报试点实施情况。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如有必要,终止试点工作。
第十条 试点工作一般不超过三年。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编写《环保服务业试点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4),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后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根据试点组织实施、试点效果等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