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17 16:49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北京发改委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情形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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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C00043B01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不予处罚 | |
C00043B020 | 一般处罚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
C00044B010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44B020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4B030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4B040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5B010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45B020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5B030 | 一般处罚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5B040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6B01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46B020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6B030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6B040 | 从重处罚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7B010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47B020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7B030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7B040 | 从重处罚 |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8B01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48B020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罚款。 | |||
C00048B030 | 一般处罚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8B040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
C00049B010 |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不予处罚 | |
C00049B020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9B030 | 一般处罚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49B040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0B010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0B020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0B030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0B040 | 从重处罚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 |||||
C00051B010 | 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 |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C00052B010 |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2B020 | 从轻处罚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2B030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2B040 | 从重处罚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3B010 |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3B020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3B030 | 一般处罚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3B040 | 从重处罚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4B010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4B020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4B030 | 一般处罚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4B040 | 从重处罚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五、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 |||||
C00055B010 | 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行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注2)的3至5倍予以处罚。 | 不予处罚 | |
C00055B020 | 从轻处罚 | 按照市场均价的3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 | |||
C00055B030 | 一般处罚 | 按照市场均价的4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 | |||
C00055B040 | 从重处罚 | 按照市场均价的5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 | |||
C00056B010 | 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行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1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6B020 | 从轻处罚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6B030 | 一般处罚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6B040 | 从重处罚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7B010 | 未按规定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行为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
C00057B020 | 从轻处罚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7B030 | 一般处罚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C00057B040 | 从重处罚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