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6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9号】全文

2016-2-22 22:32 来源: 上海发改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6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参见《上海市2014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纳入配额管理:

1、工业领域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以上),以及已参加2013-2015年碳排放交易试点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的(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

2、交通领域中航空、港口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万吨以上),以及水运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万吨标煤以上的(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十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

3、建筑领域(含酒店、商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万吨以上)且已参加2013-2015年碳排放交易试点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
据此,现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6年版)。我委将根据此名单加快推进2016年度本市碳排放交易的配额分配、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同时,我们将积极跟进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进度安排,根据国家关于全国碳市场纳入的主体范围考虑,及时做好2016年以后本市碳排放交易主体范围的衔接和调整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做好各自领域和行政区域内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相关推进工作。

请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加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意识,积极参加碳排放系列培训等能力建设,按时提交监测计划和碳排放报告,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按期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努力提升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综合能力建设。同时,请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尽快编制2016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并于2016年3月2日(周三)前,通过“上海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登陆本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完成监测计划的填报和提交。

联系人:凌  云 23113492
        张  帆 62129099-2234(监测计划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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