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
海南省碳排放
第三方核查机构和
核查员,实行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名单,并予以公布备案。
二、关于核查行业备案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备案的行业范围共计24个行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备案核查机构的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不良经营记录。
3.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海南省推荐的
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4.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省级以上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申请备案的每个行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3名核查员,核查员的专业应涵盖产业经济、能源经济、热能动力、
电力、
化工及工业过程等主要专业。
(二)申请备案核查员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环评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16年 2月26日(星期五)前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另需报送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核查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1.基本信息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本通知核查机构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
7.核查员信息汇总表。
8.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9.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申报材料清单。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事项
(一)材料报送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八楼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处803室,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二)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确定入选的核查机构名单。
(三)我委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