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
节能项目碳
减排量应同 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 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 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 2013 年 1 月 1 日后启动实施的节 能技改项目;
(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 1 年间实际 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
(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 外;
(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 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 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 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 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