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市公司强制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2016-2-29 14:58 来源: 资本市场研究网 |作者: 王骏娴 秦二娃 

逐步建立并完善强制ESG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自愿ESG信息披露体系,且提高了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的数量。鉴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不稳定,且缺乏可对比性,建议在自愿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强制ESG信息披露制度。

在制度建立初期,可借鉴欧盟、南非、巴西、澳大利亚等境外资本市场的经验,采用半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如下:

1.采取“不遵守就解释”原则:赋予公司选择披露哪些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用水、废弃物)的权利,但遵循“不遵守就解释”的原则;对于那些选择不披露的环境问题,公司需要解释其不需要披露的原因。

2.国有、大型企业及污染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先行试点:半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可选择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人民币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及污染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先行试点,发行人可在集团层面作出披露,而毋须就集团旗下每家附属公司作出披露。发行人应仔细考虑最适合其采用的做法,并在ESG报告中阐释有关选择。
在具体实施层面,公司的监督管理者应当成为公司遵守指引的直接法律责任人。公司审计人应当核实公司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但不要求他们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以平衡报告质量与披露成本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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