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海南省将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将被罚款。
全面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规定》指出,海南省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标志要随车放置或粘贴在机动车前窗,不按规定放置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期使用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定》明确,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拖着一团黑雾的车辆依然上路行驶,擦身而过的车辆留下呛人的浓烟……为杜绝这类现象,《规定》明确,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