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
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及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定于2016年3月至8月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及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情况专项监察。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和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报告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报告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报告;
(三)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2015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工作。
三、监察方式
由市
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区域的报告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四、处罚依据
我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我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报告单位进行处罚。
各报告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
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联系人:市节能监察大队 刘闻博; 联系电话:6641558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