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债券发展及中外标准比较研究

2016-3-6 13:55 来源: 金融论坛

【引言】绿色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发行者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且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应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绿色债券又因为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绿色项目而区别于普通债券。

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绿色债券发展始于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 发行的气候意识债券,在经历了初始发展阶段(2007~2012年)后,于2013年进入迅速发展阶段,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2013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110.42亿美元,2014年达到365.93亿美元,这两年的绿色债券发行量之和占2007年以来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的80%。同时,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品种和投资者类型逐渐多样化,影响范围也从欧洲向全球各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扩张。

中国相关的绿色债券刚刚起步并迅速发展。国际金融公司(IFC)在2014年发行了世界上第一笔人民币绿色债券。2014年5月8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第一单“碳债券”,创新性地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定价方式,与债券存续期内中广核5个风电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收益挂钩,是中国绿色债券的初步尝试。2015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了中国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中国首支海外绿色金融债,为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用。2016年1月,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分别获准发行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绿色金融债,这标志着中国国内债券市场的绿色债券发行正式启动。

绿色债券的创新实践推动了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2014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BP),并于2015年3月修订最新版绿色债券原则(GBP)。在GBP原则基础下,气候债券倡议(CBI)开发了与GBP互补的标准,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与作为验证机构的保证提供者合作,进行认证程序监督。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拟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指引,以及拟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绿色公司债指引,也都在准备之中。

基于标准的初步规范以及市场实践的预期,很有必要认识中国发展绿色债券的基础条件,并分析当前规范标准的特点。为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绿色债券标准,并提出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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