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义务,也是责任

2016-3-8 10:5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信息公开尚需与其他政策形成合力



由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和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A股上市公司在线数据污染物排行榜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886家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企业实现了在线环境信息数据公开,约占必须公开企业数目的90%。但是,在141家超排企业榜单中,仅有50家企业有环境监管或环保处罚记录,占比不到四成。

不仅如此,在为数不多的监管处罚记录中,针对超排企业的行政处罚仍以一般性罚款和其他类型的处罚为主,仅有1家企业环保直接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两家企业被予以挂牌督办或停产整治的严厉处罚。除此以外,报告显示,即使已接受行政处罚,部分企业仍存在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此看来,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环境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况依旧存在。

致公党中央在《关于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中指出,新环保法虽然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但并未提及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方式,地方法规建设又缺乏后续跟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有可能难以实现规范化。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更为积极地履行社会职责尤其是环保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带着一份集合多方智慧的议案来到人民大会堂。

“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证券管理和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吴青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有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处罚义务。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及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情况。证监会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应予处罚的,证监会应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同时,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和处罚。一是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在线监测的监管,对上市公司超标、超量排放的,应及时做出环保行政处罚;二是对上市公司应予公开的环境信息未依法予以公开的,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三是各级环保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

如果不公开反而可以逃避处罚,对公开的企业就不公平。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建议,各地环保部门应将从严执法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跟进整改并辅之以配套的经济措施鼓励整改,从而真正帮助企业改善现状。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