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义务,也是责任

2016-3-8 10:5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以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履责


企业以编制环境报告书的形式公开信息,有利于公众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尽管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编制标准,并对企业提出了环境安全要求,但一些大型企业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书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少、程度浅,甚至对环境责任避而不谈,公众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形成全面清晰的认识。

“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埋得很深,连民间环保组织找起来都很困难,普通公众找起来就更难了。”马军说。

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统计,2015年,除3000多家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之外,各省和地级市还有数量庞大的废气排放企业,包括很多排放量大和管理粗放的企业,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焚烧厂等,大量排放数据未向公众公开,已经公开名录的地区,多数未明确废水、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类型,不便于公众监督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在目前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公开的信息中,还存在着数据分散、凌乱,查询不易,使用不便的问题,发布机构仅从字面上履行了《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主动公开水质信息的义务,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共享的作用。

致公党中央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依法发布环境报告书的具体要求,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等标准为依据,开展标准的培训教育工作,重视标准的执行率和发布环境信息的准确率。同时,积极引导处于循环经济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的企业率先发布环境报告书,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促使企业变被动公开为主动披露,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长效机制的建立。

无论治理大气污染,还是水污染,关键是要抓重点污染源。连续4年,全国政协委员万捷带着相同议题走进人民大会堂。在他看来,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在过去几年已经取得重大进步,但是如何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一些地方,污染控制长期以来受制于执法力量不足,而实时公开的最大意义在于,有可能突破长期困扰环境执法的障碍。一旦超标记录能够即时公之于众,污染企业将被置于强大的社会监督之下,地方干预将受到有力遏制。

万捷建议,环境保护部应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办法,以利于各省市遵照执行;各省区市在制定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以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部筛选办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社会诉求,将本地重污染行业企业、屡遭投诉举报的企业,以及社区关注度高的垃圾焚烧厂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该通过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布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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