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国际法律框架的再造

2014-6-1 12:4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根据西方经济理论,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市场机制难以在一切领域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尤其是在公共产品方面。若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效应”与市场可能的无序,从而引发“公地悲剧”,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因而须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而且,国家本身就是一种有效对抗“无政府主义”的公共产品。由此推理,这种理论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碳金融社会秩序未来的构建。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减排行动会使世界各国受益。这不仅使单一国家缺乏减排激励,还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为了防止“公地悲剧”,尽量降低碳排放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需要明确,碳排放从一开始就要受有关碳金融的造法性国际公约的规范,而提供这种公共产品有赖于有执行力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各种区域性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运行的主要活动,就是执行相关的国际条约。因此,建立专门执行国际范围内的碳金融规范,在理论上具有必要性。这个国际组织,应该是“世界各国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国之间协调意志,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国际组织建立后,并不妨碍国家主权,也不会与主权国家管理碳金融事务的职能相冲突,因为这种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国际法治的结果,其存在和运作将在碳金融管理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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