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央行绿色金融债公告VS发改委绿色债券指引
央行绿色金融债公告:引入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与国际接轨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我国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部署,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整体思路,并将绿色信贷、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案》的指导下,央行在继续引导绿色信贷投放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品种,并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和与之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一是明确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公告指出“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该目录是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发布的,目录涵盖
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
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六大板块,包含6大一级分类、31个二级分类和38个三级分类,并对每类项目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给出界定条件及行业分类,目录会依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时,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绿色金融债时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二是对绿色金融债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标准提出披露要求。公告要求金融机构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三是对存续期内的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资金用途满足绿色标准。公告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限制期间募集资金只能够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要求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投向绿色产业。
四是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和认证机制,与国际市场接轨。公告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在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五是鼓励配套优惠
政策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债发展,以期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公告提出“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