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政策优惠显著,发行认证欠缺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文件),明确了绿色企业债的定义及支持领域。相比央行的绿色金融债公告,绿色企业债发行指引中的
政策优惠更为明确,包括放宽资金占总投资比重要求、突破企业发展指标限制等。但是绿色企业债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在发债时需要提供哪些“绿色
认证”材料或提供
第三方评估认证,也未对绿色企业债的资金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时的指导效力略逊于绿色金融债。
一是明确绿色企业债定义及资金募集的重点支持领域,但缺乏明确界定标准。指引对绿色企业债券定义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绿色债券适用的12大重点领域,包括能
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农林业项目、
节能环保产业项目、低碳产业项目、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等,并对每类项目的下辖领域进行了细分。但是指引并未给出每类项目明确的“绿色”界定标准和条件,例如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低碳
交通”具体的范围及
碳排放标准,因此目前指引只是方向性意见。
二是在审核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吸引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指引明确,将对绿色债券实施“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款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准入条件,包括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绿色债券不受企业不受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等。
三是允许企业合理利用募集资金优化债务结构,扩大
市场容量。指引指出,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是引导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绿色债券发行环境。指引提出,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包括提供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政策支持。在担保方面,放宽担保条件,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券和贷款统筹管理,推动绿色项目实现“债贷组合”的增信方式。
五是鼓励不同主体以不同形式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债券发行方案。指引指出,“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符合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及其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