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

2016-3-17 01:4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触发红色预警 暂停环评审批

“为建立健全海南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预警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是指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预警的活动。”

这是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的《海南省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主要污染物包括哪些?如何实施预警管理?预警程序怎么启动?追责情形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九部门齐抓共管,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主要污染物是指纳入国家或者海南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管理办法》明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发布和预警监督管理。省水务、农业、工信、海洋、交通、海事、住建、公安、质监等9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

针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预警行为何以囊括如此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此,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评价说,“充分发挥9个行政主管部门力量参与本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监管,是坚持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构筑全社会共治的大环保格局的重要举措。”

邓小刚同时认为:“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形势下,海南亟须建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那么,在《管理办法》中,地方人民政府扮演什么角色?对此,海南省政府明确要求,市、县、自治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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