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咨询关于企业历史
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
MRV)的
问题,国家发改委提供了在线问答平台(http://124.205.45.90:8080/mrv/)和问答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两种方式来解答相关问题。
笔者分别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咨询,现将相关流程分享给大家:
从目前来看,两种渠道最终均将在线问答平台上获得问题的答案。
笔者现将问答平台上公布的经专家解答的问题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问:企业若已经通过其它机构核算过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与国家的核算方法不一致,这样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机构核查时能通过吗?
答:不能,需要采用国家核算指南(非标准)重新进行监测、报告,并经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
核查机构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
问:水泥企业报送碳排放数据依据《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还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GB/T 32151.8-2015?
答:历史排放报告与核查中使用《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拟纳入的企业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笔者分析:此次碳排放数据报送的依据均以各相关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而不是以此前国家公布的十个行业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