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问: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企业的真实数据填写时,不需要强制有效数字位数。对于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的数据,请参考指南相关附表的保留位数,不同类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购入使用
电力、热力)以及最终排放请保留个位数。
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企业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需要按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报告。
问: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中,电力排放因子选哪一个?
答:如果有当年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当年数据。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数据填报,即:
2010年采用《 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
2011年采用《 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1年的数据;
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数据。
问: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
答: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