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我委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选山西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定后向社会公示,入选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可在山西省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外省市注册并在山西省内设有分、子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固定场所、必要设施和办公条件;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具有6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
5.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及山西省推荐的
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6.对无上述第5条核查或审核经历的,近三年应在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领域承担至少2项国家级或省级课题,或承担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方法学开发、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
7.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1.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开发、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环评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三年本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见附件2);
5.组织结构图、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
7.核查人员信息一览表(见附件3),聘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材料,事业编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8.承诺书(见附件4)。
(二)核查员申报材料要求
1.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5);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核查工作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截止时间。申请机构请于2016年4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气候处,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确定入围的核查机构名单。
(三)网上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对入围的核查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确定核查机构。
联 系 人:胡慧东 李 琳
联系电话:0351-3119804
电子邮箱:qihouchu@163.com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后小河12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