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在财务上如何对企业所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

2016-3-26 08:49 来源: 瑞华研究

会计在财务上如何对企业所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

关于碳排放权的相关核算,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在类似于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我们理解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如深圳)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之类似),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企业对于获得的碳排放权指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专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经纪商、交易商可以将其确认为存货),其初始确认金额可以为公允价值或者名义金额(名义价值即零。本案例中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则应采用的是名义金额的初始计量方式),但如下文所述,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较为多见。与取得碳排放权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可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计入该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政府机关的签发;不具有实物形态;碳排放权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碳排放权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符合无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因此,碳排放权基本满足无形资产定义,其中由政府无偿分配的部分属于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从外部市场购入的部分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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