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国家标准与指南异同简析

2016-3-28 18:07 来源: 和碳视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了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涵盖的行业包括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民航、陶瓷。2014年7月15日,我国正式成立了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8),负责将第一批公布的10大行业指南转换为国家标准。2015年11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由第一批指南转换成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11项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11项国家标准由1总10分组成。1总是指《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10分是指:发电、电网、化工、钢铁、铝冶炼、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

1总适用于指导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系列标准的编制,也可为工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活动提供方法参考。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确定、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要求等内容。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核算范围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等。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单独核算并在报告中给予说明,但不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规定了核算方法分为“计算”(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与“实测”两类,并对每一种核算方法给出解释说明;同时,为了方便行业标准编制者以及企业使用,也给出了选择核算方法的参考因素。建议企业应从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规章制度、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一览表、制定监测计划、健全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系统和建立温室气体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等方面保证温室气体核算工作的质量。最后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至少涵盖报告主体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4方面内容。

10分适用于各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标准中分别规定了这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那么10个行业的国家标准与指南相比有什么相同和差异呢?等到2016年6月1日国家标准正式施行时,将如何与指南进行衔接呢?总体来说,国家标准与指南相比没有本质的变化,国家标准只是对指南进行了微小的更新,对核算指南中之前不足的地方进行了完善,并对指南中的之前一些贡献很小的排放源进行了删减。下面就分行业对国家标准与指南的异同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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