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与指南异同简析
国标中对过程排放量是否需要核算做出了如下规定:报告主体在第一次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时试算过程排放量,如果过程排放量占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则在当次报告中单独报告过程排放量,但不计入报告主体排放总量,且之后的核算中不再核算过程排放量;如果过程排放量占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大于1%,则在当次及之后的核算中均应核算过程排放量并计入报告主体排放总量。
● 与
陶瓷生产企业指南一样,陶瓷企业国标只核算二氧化碳的排放。
● 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陶瓷烧成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和输出
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化石燃料排放指陶瓷生产中燃烧的化石燃料,如煤、柴油、重油、水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产生的CO2排放。
● 过程排放主要来自陶瓷烧成工序,主要指陶瓷原料中含有的方解石、菱镁矿和白云石等中的碳酸盐,如碳酸钙(CaCO3)和碳酸镁(MgCO3)等,在陶瓷烧成工序中高温下发生分解,释放出CO2。采用碳质量平衡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考虑碳酸钙和碳酸镁两种成分。由碳素和/或腐殖酸燃烧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碳不进行核算。
● 企业购入和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需分别核算购入的电力、热力排放和输出的电力、热力排放。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情况较少,但如果陶瓷生产企业存在输出电力热力,则应将相应的排放从总排放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