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减排量出售收入是否应作为企业非经常性损益

2016-4-3 07:45 来源: 易碳家

在可以将碳排放权出售净收益确认为本期营业外收入的前提下,对于该笔款项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可以结合该计划的时间长度(预计能否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稳定的收益来源)、涉及金额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考虑。如前所述,CER排放指标对于热电厂等需要依赖排放权指标从事经营的企业而言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相应地,其出售损益属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所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该项CER交易机制将长期有效,相应的排放指标出售收益将会在可预见的未来成为公司的一项稳定的收益来源,则可以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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