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哪些?

2016-4-10 11:3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碳金融法律关系是指交易主体和有关交易参与人在碳排放权或其衍生品的交易过程中,根据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以碳排放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碳金融的主体是指从事碳配额交易、基于项目产生的排放权信用交易和在排放权交易所从事自愿减排交易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投资者与环保主义者活跃于碳交易市场,既包含机构也含个人。

目前碳金融市场已经从一项协商下的政策工具,逐渐转型为具有经济机能的的市场。买方、卖方、投机商等利益相关者从各方会聚而来。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风险机构、基金组织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的交易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政府部门、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与交易所,也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其他交易主体。

政府参与碳金融市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二是设立政府碳基金直接参与,如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等。私人企业则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为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或出售富余碳排放权自愿出入交易市场。可见,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通以及交易平台的构建,是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与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碳排放权交易所是促进国际碳金融市场建立的另一重要因素。欧盟正是依托于自身发达的碳交易市场,快速建立并发展碳金融市场。欧盟拥有六家重要的交易所,它们分别是拥有82%欧洲碳信用现货交易份额的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大陆参与排放实体最多的欧洲能源交易所;针对现货实时交易采用委托中介人模式,交易过程简单、成本低、风险小的Power-next交易所;占北欧市场能源交易量70% ,具有绝对定价的北欧电力交易所;拥有世界最大碳排放信用现货交易规模的Blue-next环境交易所;以及业务集中在碳信用的现货和期权交易的Climate交易所。这六大气候交易所不仅降低了交易风险,还提供有益于交易双方及时、准确交易的信息。

表1-1 全球碳金融法律主体一览 

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也称配额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国家中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较早进行工业化,通过高密度的碳排放而取得今日的地位,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效应物质有80%源于发达国家,这决定了碳金融市场不同主体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我国并无强制减排义务,基于我国减排计划形成的市场为自愿减排市场。2013年启动的七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中,交易主体涉及政府、企业、交易所,深圳首次明确个人投资者能从事碳交易,之后天津、重庆、北京、广州先后允许个人炒碳,继深圳个人首资投资需准备3000元(会费2000元,年费1000元)高门槛后,2014年4月出台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个人广州进入个人碳交易准备阶段 
60元就可以炒碳。

目前在中国,碳交易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上海的市场只能在上海有效,深圳只能在深圳,碳交易中出现企业惜售、个人空炒、价格差异大,交易不活跃等情况,如果要成为一个开放的市场,就要基于一个条件,配额能够跨区域的认可和流动的碳市场。我2017年将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设计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及配套实施细则。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的同时,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案也在酝酿中,计划将于今年出台并实施,届时,碳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将异常活跃。

文章来源:碳金融1号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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