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信用体系设计初探

2016-4-15 18:06 来源: 中国经贸导刊 |作者: 中国经贸导刊

我国碳交易体系信用体系设计思路


(一)根据市场主体间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的差异分类设计信用指标体系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在设计碳交易信用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碳市场主体在定位、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差异性,分类进行指标设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根据碳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可将信用管理对象总体划分为控排企业、核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三类。其中,控排企业是指满足国家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这就使其既需完成履约要求,也可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核查机构是指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国家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保证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而其他市场主体则包括非控排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等相关方,其参与碳市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交易获取收益。针对以上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将信用指标设计为履约类指标、核查类指标和市场类指标三个序列,根据其定位与行为特征完成指标分配,并设定指标权重及评级规则。其中,履约类指标主要涉及履约完成情况、监测报告及核算报告等文件提交及时性等,核查类指标则主要涉及核查流程规范性、核查数据真实性等,而市场类指标主要包括交易规模、市场参与度、交易合规情况、内幕交易等。

(二)信用管理体系运营、管理应与国家碳交易体系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营管理应充分利用国家与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门间既有的管理与沟通机制,降低运营信用管理体系为政府部门所带来的成本。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交易信用体系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建立与运营相应的信用记录系统,整合与汇总全国碳市场信用信息,并与商业、金融等领域主管部委开展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际合作;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则在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指导下监管辖区内碳市场参与者行为,根据碳交易信用指标体系完成辖区内相关参与者的初步信用记录,并将相应信息上报至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

(三)强化市场自我管理能力,在政府部门监管下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

在碳交易信用基础的支撑下,自律性行业协会与评级机构将有效提升碳市场自我管理的能力,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提高企业、投资机构等相关方的参与程度与意愿。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治理经验已经反映出自律性行业协会对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能够促使市场自发约束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违规行为,并相对政府监管而言具有更高的市场敏感度。由于碳市场与资本市场在运行逻辑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也有望在碳市场监管与调节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交易信息与信用信息的支撑下,其能够通过设置行业门槛等方式有效约束投资机构、核查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协会规定对违规会员企业进行惩处。此外,由于行业自律协会仍受政府领导,其也能高效配合碳市场调控等政府行为。

(四)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提高碳市场透明度及社会关注度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的方式,通报碳市场推动工作最新进展与控排企业等碳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增强碳交易主管部门与公众的互动性。此举将拓宽社会对碳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利于利用公共传播手段提升对碳市场违规企业的舆论压力,为其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带来影响,提升其违约成本。此外,该平台的建立也将起到政府部门与民众沟通窗口的作用,有利于加强碳市场、低碳生活等概念的宣传。

(王际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CDM 和碳市场管理部工作,主要从事气候变化与碳交易制度设计、碳金融发展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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