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历史
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
MRV)的
问题,国家发改委提供了在线问答平台,笔者将平台上经专家回复的问题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如下图所示:
接下来,首先就共性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其中共性问题将分三类:核算相关问题、报告相关问题及核查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核算相关问题
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燃烧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总排放?
除
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
问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核算报送?
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
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企业总排放中?
按照核算指南,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应包括在核算边界内,其他不在核算范围内。
如果有当年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当年数据。其他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数据填报,即:
2010年采用《 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数据;
2011年采用《 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1年的数据;
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国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数据。
外售CO2产品(如食品级CO2)从总排放量中扣减否?
如果外售CO2来源于工业生产,可以扣除,但如果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法,不能扣除。
其他企业配套的热电站如何核算是否按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其中输出的电和热如何核算呢?
其他企业的配套发电厂按照发电企业的指南进行核算,输出的电和热从燃料侧进行核算。
计算碳排放量是否可用能源终端消费量(标煤)乘以标煤排放因子得出?与各能源分别乘以排放因子得到的排放量相同吗?如不同,原因是什么?
不能,请严格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和报告指南进行计算。
集团与子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按照核算报告指南,子公司不应纳入核算,但子公司所需的燃料及原料均有集团购买,提供,财务结算方面有往来,对于这种问题,如何处理?
按照相关行业企业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要求处理。
根据IPCC最新的数据,CH4、N2O等的GWP值都已更新,按照国家行业指南进行碳排放核查时,此类参数引用最新值还是指南中的数值?
采用指南中的数值。
某企业涉及蒸汽发电,所发电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样核算?
如果该企业为电力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电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该企业为其他行业的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
企业通过其它机构核算过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方法与国家标准核算法不一致,这样核算出碳排放量第三方机构核算时能通过吗?
不能,需要采用国家核算指南(非标准)重新进行监测、报告,并经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
核查机构核查,才能用于碳排放管理。
在计算废水处理的排放时,关于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指得是什么?是指大厌氧中清除掉单位COD的污泥量么?
以污泥形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指得是污泥中含有的有机物总量,以千克COD为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数值如何核算?
根据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来核算。
第二部分:报告相关问题
核算指南中的第四节第(一)条“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中的“独立核算单位”指什么?
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和核算的机构,如某些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等。
目前是所有行业都上报相关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上报相应的报放量数据?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中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涵盖的行业包括: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电力、航空(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通知附件1),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57号文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所列出的行业代码不明确,不知如何划分行业分类?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附件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具体统计代码可参考如下内容:行业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产品统计代码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如何确定地市拟纳入企业的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民航局、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属于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进行摸底,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报我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参考依据。各地方主管部门除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拟纳入企业的名单外,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拟增加纳入的行业和企业的建议。
只有生产主营产品代码的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名单吗?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通知附件1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其中列出的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需要报告其排放数据以及相关其他数据。
碳交易的最终名单需以发改委最终公布为准。
低于5000吨排放量的集团子公司,是否需要报告?
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标准为2013-2015年任意一年的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大于10000吨标准煤的(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但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最终以各省发改委的名单为准。
工业企业下属单位是非工业企业(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独立上报?
如果非工业企业是独立法人,则不需要上报。如果非工业企业为非独立法人,且为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需要上报。若非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不需要上报。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附件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何时提交?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改委,企业的上报所以地方主管部门的时间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以什么方式上报相关数据,是使用相应的系统还是使用电子表格的方式?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省级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改委,企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的方式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补充数据表涉及哪些补充数据?
请参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具体内容。
附件2、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中“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
以当量值上报。
自备电厂报送补充数据是否使用电力行业模板?供电量与供气量如何填写?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一文中的说明,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供热量和供电量需根据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填报。
企业已经按照指南填写了为什么还要填补充报告?
填写补充报告是为了收集企业的相关生产数据及配额管控范围内的排放数据,为配额分配做准备。
碳排放汇总表57号文,附件2、3表中,“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这两个数据的填报有什么区别?数据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表格形式相同,附表2是地方主管部门向发改委报送;附表3是企业需要填报。
某公司下属的二级企业是独立法人,如何报告?
独立法人应单独报告。
自备电厂是报集团公司名称还是电厂名称?
企业报告名称需要报独立核算的法人名称,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独立核算单位资质,则报告自备电厂名称,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企业自备电厂已经停运,2013-2015年的历史数据是否还要上报?
需要上报2013-2015年的相关数据。
集团公司是由总公司统一报告,还是由分公司分别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如果分公司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分公司报告;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该企业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企业的行业代码若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的话,需要以实际还是以行业代码为依据?
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有《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产品,建议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指南和通知附件4的相关要求,报送企业及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同一法人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配额如何分配?
应按两个相关行业的核算指南及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附件3的模板,分别核算涉及行业的排放。配额也是按照两个行业各自的分配方法计算。
第三部分:核查相关问题
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与碳排放核算周期(自年初至年末)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数据,中间月份不用折算。
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
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侧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
向市统计局报送的能源报表数据可否直接用?
必须按照核算指南的边界,确定边界内的能源消耗,统计局数据仅供参考。
统计局没有企业的能耗数据,如何获得其活动水平数据?
活动水平数据来源可参考:企业测量记录、能源台账、生产报表、能源购买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