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价格与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
《京都议定书》颁行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并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碳交易平台,其中,欧盟所取得的进展尤为突出。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 ETS’)。该体系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EUA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企业将会受到处罚。
此外,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
CDM机制的核证
减排单位和JI机制的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EU ETS几乎完整地复制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交易机制,但与后者以国家为约束对象不同,EU ETS的管制对象是工业企业,交易也主要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
除EU ETS外,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类似的交易平台(如美国的地区间温室气体动议,RGGI),此外,还有一些基于企业自愿组织的交易平台(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所有这些平台,构成了目前的国际碳交易体系。
按照交易原理来划分,可以把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s)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两类。
基于配额的市场的原理为限量-交易(Cap and trade),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设定的IET、EU ETS和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于这类市场。
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的原理为基准-交易(Baseline and trade)。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
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如《京都议定书中》的ERUs和CERs)。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包括CDM和JI机制下的交易)。这两类市场为
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原生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基于配额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当然,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要更为严格,因此,受管制的配额市场上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而交易规模也会远远大于自愿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创造出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包括CERs、ERs和VERs)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价差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强,这会进一步促进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