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促使各国建立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本文基于国内外已有的实践和研究,运用
深圳碳
排放权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价格数据,分析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气候和国外碳排放权价格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结果表明,国内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受煤炭价格的影响最为显著,空气质量指数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工业指数和EUETS市场CER期货的价格也存在着正向引导的作用,但系数较小;误差修正模型结果表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存在“反向修正”机制,但其修正速度较慢。
自西方国家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经济发展迅猛,对化石燃料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进而导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称碳排放量)与日俱增,全球变暖等气候
问题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为了抑制气候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和保证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西方国家开启了全球范围内的
减排计划,《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分别于1992年和1997年正式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发达国家在减排目标的约束下,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减排的
政策和法案,并建立能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这些措施有效控制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保障减排计划的顺利进行。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建立以来,经历了迅速的发展。《京都议定书》作为全球强制性
碳减排的最有力制度标准,规定了附录I的37个工业化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减排责任。为了履行减排承诺,各国陆续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从2005年正式运营,无论是市场价值还是成交量,都远超其他发达国家的交易体系,成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未包含在附录I内的国家,虽然暂时不必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很多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到全球减排计划中去(《京都议定书》一共引进了三种履约机制来帮助各国降低减排的成本,其中CDM是附录I国家和非附录I国家能够联合开展碳减排项目的唯一机制)。
我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同时也是最具减排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推进
CDM项目的实施,成为CER(碳排放核证减排量)市场最大的卖家。实际上,碳排放的买方(《京都议定书》附录I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借助自身先进成熟的交易机制和市场,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掌握定价权,而以我国为代表的卖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缺乏定价权。特别是2012年后,CER价格多在低位徘徊,卖方被迫低价出售CER的情况时有出现,以致无法获得合理的收益。
为了争取碳排放的定价权,并且为了应对日后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减排责任,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自2013年6月份以来,深圳、上海、
北京、天津和广州五个城市陆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本文对国内碳排放的交易价格及其风险进行研究,发现其市场规律和运行特征,认识并规避有关的投资风险,对于我国掌握合理的定价机制,在国际碳排放权市场占有一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周天芸 许锐翔(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