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成为CDM最大供应国

2014-6-8 15:3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中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能源利用效率低,同时基础设施和外商投资环境良好,毫无悬念地成为CDM最大供应国。截至2008年4月,中国已国际注册项目198个,产生的减排量约1亿tCO2/a,占全球的51%左右。据世行预测,2008~2012年期间,中国每年的碳交易量将超过2亿tCO2。
   
       减排潜力巨大等各方面优势,使国际资金对中国碳市场表现出极大热情。国内经营风电、水电的电力公司、进行余热回收的钢铁公司和水泥厂,以及生产氟利昂替代物的化工企业等成为西方买家追逐、争夺的对象。但中国企业参与CDM的模式过于单一,基本是通过双边/中介途径或招标与出价高的买家签订CER远期交付合同,买家承担CDM前期开发费用。合同价格多为8~10欧元/CER,高于10欧元项目很少。除了项目主体企业,还有活跃的中介开发机构。他们为中方业主与国外买方之间牵线搭桥,交易成功和CER签发后向双方收取佣金。
   
       中国千余个已经被政府批准的项目,绝大多数属于双边签订的远期CER合同,价格长期锁定,买方承担CDM开发和CER交付的各种风险。虽然这种商业模式从卖方角度看风险较低,但仍然要面对2类主要风险:(1)未来国际碳价格走低,市场价低于CER合同价,买方为了避免巨额损失不履行合同。对付这种风险方法不多,可以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控制。但买方违约,卖方进一步追究势必陷入法律事务和官司,对双方都将产生较高成本,卖方可能会选择不了了之,从而失去CDM收益;(2)未来国际碳价格高涨,高于CER合同价,而卖方受制于CER长期锁定价格,无法享受市场的高收益,面临机会成本损失。例如,中国某企业HFC-23减排项目,几年前签约CER价格只有5~6欧元。项目运行后,2008年签发CER交付买方。此时,欧洲市场现货CER价格高达15~17欧元。对中国企业产生了约10欧元/tCO2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从经济学角度是亏本买卖。这种情况在中国普遍存在,只是机会成本的多少问题。但中国业主通常将出售减排量看作是锦上添花,缺乏风险意识和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只要有买家出价合适就卖出,没有对CER价格波动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大量收购中国CDM项目的西方买家大多不是最终买主,他们与中国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并只付出较低的开发成本。CER一旦颁发或项目一经注册,初始买家就可以通过中介或双边渠道找到下家,或者在交易所这样的二级市场加价出售,差价可达60~100%。与其付出的前期CDM开发费用相比,可获得丰厚收益。买家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并不需要有很强的资金实力,也不需要有保证购买定量CER的足额账面资金。不少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CER大量签发后面临无法付款的窘境,于是转卖给其他实力强大的真正买主。
   
       虽然CDM规则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售CER,以帮助其履行减排承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的交易。例如,中国的投资机构可以申请欧洲的交易所席位直接进行EUA和CER合约交易,也可以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进行买卖。极少数商业嗅觉灵敏、仔细钻研国际规则的中国公司开创性地在发达国家注册了独资或合资公司,以回到国内购买CDM项目。他们具备与欧盟成员国本身企业相同的资格和条件,从而可以与其他最终买家、投机商或通过交易所进行二级CER交易,获取最大收益。
   
       作为CER最大供应国,中国应是国际碳市场的主体、对价格的形成有发言权。但中国没有处在相应的权重地位,提供了巨量初级廉价CER供发达国家中介、金融和投机机构不断倒买倒卖获取高额收益,自身却处在市场和价值链低端。语言障碍、商业和风险意识缺乏,使众多中国企业对CDM国际规则及盈利模式缺乏深入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在双边谈判中处于弱势,造成CER价格较低并且注册后CER的账户归属等方面没有取得公平权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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