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4-6-8 17:49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动,以及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核查机构名录,并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申报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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