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014-6-8 17:51 来源: 易碳家期刊

配额登记管理



  三、配额登记管理

  1、配额取得

  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本市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配额数量,按照编码规则在登记簿中为每一吨配额创建唯一编码,并将配额发放至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账户中。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基准线法取得预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有关预配额的调整事项通知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并于3月31日前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2、配额转让

  配额权属因配额交易发生转移的,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由登记簿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送的清算交收指令完成配额转让登记。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账户中未来各年度的配额量不得低于该年度无偿取得的配额量的50%。

  3、配额变更

  配额权属因配额持有人合并或分立发生变化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或通知办理配额变更登记,并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合并后新设的单位或者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尚未在登记簿开设配额账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在完成配额清缴后,交还其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交还足量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从其配额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量的配额。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