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014-6-8 17:51 来源: 易碳家期刊

配额清缴



  4、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记簿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5、配额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相应配额予以注销:

  (1)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用于清缴的配额;

  (2)配额持有人自愿注销的配额。

  登记管理机构于交易日的16:00至17:00期间办理配额变更、清缴和注销业务。

  四、账户管理

  1、账户信息变更

  配额账户基本信息或账户责任人发生变化的,配额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有关变更事项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账户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配额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交易所通知交易出现异常的;

  (2)登记簿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事件;

  (3)配额持有人因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冻结措施的;

  (4)其它需要冻结的情形。

  配额账户被冻结的,配额持有人不能进行除登陆及查询以外的操作。冻结的原因消除后,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措施。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或者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配额持有人和交易所。

  3、账户注销

  因企业出现解散、注销、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导致原配额持有人不再存在的,登记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按程序对其账户予以注销。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因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者申请退出本市碳排放交易,且其配额账户余额为零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核实后按程序对其配额账户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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