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下列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一)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
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配额清缴等活动;
(三)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配额交割等活动;
(四)与碳排放配额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交易所、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登记系统)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
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应当依法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
交易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交易服务;
(二)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三)对会员及其客户等交易参与方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交易情况,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供与
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并探索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支持)
本市在节能
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本市碳排放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活动。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可以继续享受本市规定的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本市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项目。本市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