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直接出售排放权,应按照收到的对价计量处置价款,并将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不作为营业收入),而不论这一出售是否可能导致仍持有的排放配额不足以抵销实际或预期的碳排放量。
当企业运用“净负债法”,并且出售排放权导致其仍持有的排放配额不足以抵销实际碳排放量,因而后续需从
市场上购入排放权时,企业应确认一项额外负债,该负债金额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签订了一份关于出售排放权的远期合同,则企业应依据《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段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该合同是否属于包含在《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适用范围内的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