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MRV技术平台-有问有答(系列4:石化行业问题)

2016-5-26 08:54 来源: 中创碳投

关于企业历史碳排放的核算、报告与核查(MRV)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提供了在线问答平台,依据平台上近日公布的《国家MRV问答平台专家回答汇编》及平台上行业的分类,笔者将平台上专家回复的问题进行了如下分类,如图所示:

全国碳市场MRV技术平台-有问有答(系列4:石化行业问题)


此次,我们将就石化行业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将问题分为三类:核算相关问题、报告相关问题及核查相关问题。目前问题主要集中在核算相关问题,仅有少量报告相关问题,暂时没有核查相关问题出现。

第一部分:核算相关问题

石化企业的工业生产排放,除了催化剂烧焦、制氢工艺、环氧乙烷和醋酸乙烯的生产过程外,其他生产过程的排放是否需要计算?

按照指南要求,指南提到的工艺过程排放都需要核算。

石化企业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是否需要核算?

需要,可按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硫磺回收的过程排放。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的几个问题:2、第13页“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运营边界内涉及到的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装置主要包括: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焦化装置、石油焦煅烧装置、氧化沥青装置、乙烯裂解装置、乙二醇/环氧乙烷生产装置等。”,是否需要上报硫磺回收过程、石灰石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除指南中列出的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焦化装置、石油焦煅烧装置、氧化沥青装置、乙烯裂解装置、乙二醇/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几种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外,其它产品生产装置的排放核算可参考该指南第23页“10.其它产品生产装置”进行核算。

某企业是碳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是将石油焦煅烧后加沥青生成碳阳极,请问是应该用“化工生产指南”还是“工业其他行业指南”、“石化行业生产指南”?

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的《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报告。炭素生产企业不用填写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3页公式8中的数据组成与第39页附表4的事故火炬气的不一致,是否需要在公式8的基础上乘以碳氧化率?

需要考虑碳氧化率。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页公式与第41页附表8不一致,是否需要在附件8中加上合成气量、残渣量、合成气含碳量、残渣含碳量?

请按照核算指南第17页公式(11)中的相关数据需求收集活动水平及排放因子数据。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页公式11中CCsg指得是什么?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第17页公式11中CCsg指得是:第j个制氢装置产生的合成气的含碳量,单位为吨碳/万 Nm3合成气。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2.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包括加热炉燃烧的渣油、汽柴油、煤,企业用于住宅小区取暖燃烧的煤算不算?车用汽柴油是不是只算生产用车消耗的,出差用车消耗的就不算?另外,催化烧焦排放的算不算?

包括加热炉燃烧的渣油、汽柴油、煤。具体参见备注:如果企业有其他类型的化石燃料,请自行添加。补充数据报告中,具体参考"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和宿舍等)的能源消耗。补充数据表格不涉及车用汽柴油。最后催化烧焦导致的排放纳入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不是企业从说明中的21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

“附炼油装置层面数据”是企业从说明中的21类炼油生产装置找,在范围内的就填写,不在范围内就不填,范围与炼油/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一致。

石油化工企业补充报告中“3 原料油加工量”一栏: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置也有化工装置,那么是不是只填写原油,化工装置的原料就不填?下属有个石化厂没有炼油装置,只有催化重整、柴油加氢等,怎么填写?

原料油不仅指原油,燃料油等也应包括在内。企业如果既有炼油装置也有化工装置,需要分开填写,对于炼油装置,需填写原油加工量及相应补充数据表格。对于化工装置,如果是生产合成氨、甲醇或电石生产企业,需按照对应的补充数据表格填写。没有炼油装置,即不用填写炼油相应的补充数据表。

石油化工企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数据汇总表”中“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是不是指补充模板中的“2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前提是2016年无新增装置。

“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万吨)”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中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分行业模板进行核算的结果。其中“2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仅为一个设施/分厂的排放量,如果企业存在多于一个的设施/分厂需要添加表格报告,最后用于“4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既有设施的汇总以及“5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进行新增设施的汇总。

第二部分:报告相关问题

根据57号文,石化行业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2602010201)的企业,是否需要上报碳排放数据,是否被纳入第一阶段?

企业如不属于生产原油加工(2501)、乙烯(2602010201)的企业,并且企业内部不存在自备电厂,则不属于全国碳市场第一批纳入的企业。

两个石化类公司行业代码均为2614,其中一个公司主营产品是异辛烷,原料为炼油厂副产品液化石油气;另一个公司主营产品为苯乙烯、乙苯以及副产品甲苯、丙苯等,原料为炼油厂干气,上述两家企业是否应该列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请确认企业的行业子类,如果主营产品统计代码为原油加工(2501)及乙烯(2602010201),则需要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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