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气象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要求,我们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总结评估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经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440号),对广东、
辽宁、湖北、
陕西、
云南、天津、重庆、
北京、上海和
海南等10个省市的低碳试点经验现场总结评估将与本次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结合进行。现将相关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等文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相关工作将于2016年6月开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数据核查表(含电子版)报我委。
二、6月下旬—7月上旬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区自评估报告以及数据核查表和相关支撑材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审核。
三、7月中下旬我委将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估。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由十二个工作组同期分别开展。第一组:北京、天津、辽宁;第二组:上海、广东、海南;第三组: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第四组: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第五组:
西藏;第六组:
江西、
四川、
贵州;第七组:
浙江、
福建;第八组:
河北、
山东、
河南;第九组:
甘肃、
青海、
宁夏;第十组:
湖南、
广西;第十一组:
山西、
江苏、
安徽;第十二组:
新疆。其中第一至三组为低碳试点省(市),由我委气候司相关负责同志带队开展
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和低碳试点地区现场总结评估工作。第四至十二组按常规开展碳强度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局、林业局和能源局等部门相关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四、请将本地区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5月30日前报至我委。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 王溪、李靖、魏怡华
电 话:68505651、68781591、68502911
传 真:68781783
附件:1.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2.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分组表
3. “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4.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