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6〕400号]

2016-5-30 21:36 来源: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6〕40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快推动落实我省碳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任务,夯实碳排放权交易数据基础,确保碳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我委拟于近期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第一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历史数据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第一批重点排放单位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七个行业(具体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1)中2013年至2015年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5月29日至6月15日进行核查,6月16日至6月25日组织开展复查。

  三、核查任务分配

  第一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历史数据核查工作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6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承担,核查机构具体任务分配将在采购结束后公布。

  四、相关要求

  1.此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历史数据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宣传引导,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主动帮助解决核查中碰到的有关问题,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碳排放历史数据是制定合理、实用配额分配方案的基础,也是执行配额分配的依据,各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提前收集和整理好相关支持文件。

  3.第三方核查机构要严格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派出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独立、公正地做好排放数据核查和查证,按时按质编制完成第三方核查报告,并于6月15前将核查报告纸质版(分别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及重点排放单位公章)、电子光盘报送省发改委。

  4.第三方核查机构要严格遵守核查纪律,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提出核查工作以外的要求;要严格保守秘密,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如数据、结论、企业基本资料等,不得向外透漏。

  5.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省发改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省发改委要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重点排放单位。未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原则上视为同意。

  联系人及电话:周长河,0591-87063487




     4.核查报告格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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