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深圳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
碳交易管控单位进行处罚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公布具体处罚措施。
按照《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深圳管控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履约工作。而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以下简称违约单位)将受到以下惩罚:
第一、 收到发改委发出的《责令补交配额通知书》,并于7月10日前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第二、 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信用系统,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三、 违约单位将被停止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助,违约单位正在申请的财政资助一律不予批准,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深圳市任何财政资助。
第四、 违约单位属于市、区国有企业的,深圳发改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其违约情况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由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五、 未按要求在7月10前补交配额的,除以上惩罚以外,还将受到以下惩罚:
7月15日前被强制扣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收到《碳交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被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2014年1月至6月碳
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在十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罚款缴款专户。违约单位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深圳发改委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碳交易管控单位进行处罚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管控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簿提交与其2013年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完成2013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对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按时足额提交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以下简称违约单位),我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委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发出《责令补交配额通知书》,责令违约单位于2014年7月10日前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二、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通知企业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和金融系统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将违约单位的违约行为录入信用系统,并将违约单位的名单在媒体曝光。
三、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违约单位的违约情况通知市、区财政部门和海关、地税、国税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停止违约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助,违约单位正在申请的财政资助一律不予批准,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
四、违约单位属于市、区国有企业的,我委将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其违约情况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由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责令补交配额通知书》的要求于2014年7月10日前按时补交足额配额的违约单位,我委将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我委将于2014年7月15日前从违约单位的注册登记簿账户强制扣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二)我委将于2014年7月15日前发出《碳交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约单位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2014年1月至6月
碳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违约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罚款缴款专户。
(三)违约单位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我委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